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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19 21:01    点击次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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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获悉,近日,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向石家庄中院提交ST旭电(股票代码:000413)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以下简称“ST旭电案”)立案申请。

  针对ST旭电案,投服中心做了哪些工作?相关诉讼进展如何?

  对此,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2024年11月4日,投服中心支持11名投资者就ST旭电案向石家庄中院线上提交普通代表人诉讼立案申请;2024年11月14日,石家庄中院线上立案系统显示已审核通过,投服中心正在等待法院正式受理通知。

  投服中心解答投资者疑问

  2024年10月11日,投服中心经决策对该案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期间,投服中心对于投资者反映的问题通过电话、现场接待、信访件回复等方式耐心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据了解,作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之一,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时须有10名以上原告、有2至5名拟任代表人以及原告提交有关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普通代表人诉讼采取“明示加入”原则,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裁定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并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法院将审核通过的权利人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

  那么,投服中心支持的这11名原告是如何产生的?

  “原告系从投服中心来电来信来访的投资者中产生,并按时间顺序、个人意愿筛选20余名投资者,请其向投服中心委任的公益律师提供交易记录。按照投资者递交材料的先后顺序、损失金额、提交的数据质量等原则确定11名原告投资者。”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若未参加投服中心支持诉讼是否影响投资者诉权这一问题,投服中心明确表示:不影响,投资者对本案的诉权不受投服中心是否支持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是否参与投服中心支持诉讼的影响,投资者拥有诉权,自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一直畅通,且投资者维权救济还包括专业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投服中心表示,经征询11名原告意见,投服中心从提交材料的投资者中筛选两名损失金额适中的原告作为代表人为本案诉讼代表人,并获得11名原告的一致同意。

  回应“三日一价”认定依据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被称为“三日一价”,是确定原告资格范围以及确定原告遭受损失范围的重要认定。

  依据2024年7月5日ST旭电披露的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出具的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目前ST旭电的违法行为为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而根据ST旭电《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资金占用始于2018年,但未披露具体开始时间。

  投服中心认为,对于难以明确资金占用实施日的,推定该信息产生于区间段内最后一个自然日。据此,推定最晚于2018年12月31日达到应当披露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确定应当披露资金占用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即2019年1月4日。后续不排除投服中心根据行政处罚文书,重新认定实施日的可能。

  2024年7月5日晚,ST旭电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95.95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晚披露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也涉及资金占用的事项。因此,投服中心确定揭露日为2024年7月6日。

  投服中心表示,ST旭电股票自揭露日至目前未到第30个交易日,换手率也未到100%,因此基准日和基准价均为投服中心暂定。起诉时以最近一个交易日2024年8月14日为基准日,基准价按照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暂定为0.761元/股。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达到基准日,可再调整基准日和基准价。

  需要明确的是,该案原告、被告均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自己的理解及判断对“三日一价”提出主张,最终由法院裁决确定。若投资者不认可投服中心对本案判断的“三日一价”,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控股股东占款近百亿元

  据此前公告,ST旭电A股和B股股票在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在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ST旭电股票已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并已于2024年10月11日被摘牌。

  今年7月,ST旭电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据披露,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ST旭电资金余额95.95亿元,占ST旭电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

  今年9月,ST旭电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最新进展,虽然公司表示在持续督促东旭集团及其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但截至彼时公告日,东旭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仍为95.95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ST旭电从事的业务主要涵盖光电显示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业务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等其他主营辅助业务。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股东户数达288896名。

  2024年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各业务板块实现营业收入合计为人民币23.07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约1.3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2.39亿元,同比上升19.72%。

  投服中心表示,因本案暂未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服中心先根据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国内免息股票配资,将ST旭电、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后续将视行政处罚及相关证据情况调整。诉讼过程中被告可提异议,由法院最终裁决。